【中時電子報臺北報導】(李永盛)「前總統」陳水扁聲請法院返還「國務費案」的發票、筆錄等卷證,臺北地院日前裁定不予返還。陳水扁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審酌後,認定陳水扁當初將「國務費案」的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的過程並不合法,今日(7月14日)駁回陳水扁的抗告。由於高院認定「國務費案」卷證並非「國家機密」,對陳水扁及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相當不利。
高院駁回抗告的理由指出,依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有關「總統」行使「國家機密特權」時,檢方扣押相關資料的「事前」爭議,應由高院組成五人的特別合議庭審酌。但本案系扣押物應否返還的爭議,屬於「事後」的性質,因此,高院認為只要依一般程式,即3名法官組成合議審酌即可。
高院指出,「總統」的機密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而是相對的權力。因此,「總統」行使機密特權時,應遵守「立法院」制定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並在個案中接受司法審查,否則即與專制威權無異。
臺北地院當初裁定拒絕將「國務費案」卷證返還的理由,包括檢方當初扣押「國務費案」的發票等資料,是當時的「總統」陳水扁同意提供後,檢方才予以扣押,陳水扁也未於扣押後5日內,依法請求法院撤銷檢察官的扣押。反而在吳淑珍等人遭起訴後,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即將審理終結之際,將「國務費案」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臺北地院認為,此一核定機密的過程系有意隱瞞吳淑珍貪污不法及掩飾不名譽,不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機密核定程式,因此拒絕返還。
高院認為,臺北地院當初裁定拒絕將「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返還的理由並無不當。由於高院今天已明確認定「國務費案」的發票、單據、筆錄等卷證資料,並非「國家機密」,對於涉案的吳淑珍、馬永成,以及涉入本案的陳水扁,相當不利。
陳水扁在再抗告理由中表示,「國務費案」相關資料因幕僚未呈送核定為「國家機密」,他無法主動,只能被動,以致遲延核定為機密的時機。高院則指出,由此可見幕僚也不認為相關資料是機密,否則「豈不延誤『國家大事』」。
高院指出,並非機密資料,即不可提供法院,已提供的機密就算不能公開,也並非一定要返還。而縱然是執法人員違法搜證的證物,也只是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與卷證應否返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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