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發生以來,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抗震救災,取得了重大階段性勝利。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從民法的角度,對本次地震引起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後果進行研究,對地震的應急民法思考提出一些初步意見。應當看到,地震所帶來的這些民法問題都相當複雜、疑難,因此我提出的這些意見都是探討性的一家之言,供大家討論研究。
合同之債違約責任的免責問題
地震可能會引起大量的合同違約,對此,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符合該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免除違約一方的違約責任。在處理地震相關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
不全面履行的責任:合同一方因地震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全面履行,構成不可抗力原因的,應當免除違約一方的責任。但是,如果在地震發生之前就已經違約的,則地震不能免除其全部違約責任,應當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免除因地震引起違約的那一部分責任,對於地震之前已經違約的部分,違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地震可否債務免除:對於因地震造成合同標的物滅失,債務人已經無法履行債務的,能否免除債務,值得研究。例如,對於已經滅失的按揭房屋,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對此,銀監會日前發出關於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應予核銷的通知。通知指出,各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帳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帳並及時予以核銷;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帳並及時予以核銷。
通知明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核銷貸款過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債務人無財產清償證明的,可依據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作為核銷呆帳的依據。
租房合同約定地震不免除責任條款是否有效:在租賃房屋合同中,有很多直接約定地震並不免除一方責任的條款。例如,約定因地震造成租賃房屋損壞,承租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約定因地震而造成損害,承租人不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對於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儘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但當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約定合同條款予以排除,因此,約定不免除承租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完全合法的,應當承認其效力。有的認為,不論如何,因地震造成的損害,仍不免除承租人的債務是沒有道理的。筆者贊同後一種意見,對於大地震已經造成了出租房屋毀損的,如果依約讓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免除支付租金債務,都是不合理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免除債務人的上述約定責任。
地震中的贈與具有不可撤銷性: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據此,在地震中實施的捐贈行為與一般贈與不同。一般贈與是實踐性合同,贈與物已經交付給受贈人時合同方生效。在地震中的公益捐贈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贈與人已經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受贈人即產生贈與請求權,在贈與人沒有交付贈與物時,可依法行使該贈與請求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贈與人拒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起訴,法院應當強制贈與人履行贈與債務。
地震可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由於地震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應當變更,儘管合同法沒有規定情事變更原則,但依照司法實踐的做法,可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者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會有顯失公平的後果,因而允許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果是:1、再交涉義務,即受不利益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內容重新協商。2、變更合同,使合同公平合理,可以增減合同標的的數額、延期或者分期履行、拒絕先為履行、變更標的物等。3、解除合同。如果變更合同仍不能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就允許解除合同。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問題
在有些保險公司訂立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有的明確約定對於地震造成的傷害,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對此,有人主張這一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有人主張該意外傷害保險就是對除了地震之外的意外傷害提供的保險,因此,排除地震造成傷害的保險責任是合法的。筆者的傾向性意見是,對此應當適用合同法第40條規定,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的情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當對地震造成的意外傷害承擔保險責任。
(原載《檢察日報》,作者楊立新 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本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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