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障安全,還是維護人權?

2008 六月 28 00:24:48 PDT 来源:國際日報

2008年6月26日美國東部時間上午11:00,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裁決,宣稱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依然生效,保護個人有自衛和擁有槍支的權利。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原文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法案的第一句不難理解:“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而後面這句中的the people是應該理解成“此人民”,還是“此類人”就有很大的差別。如果是“此類人”的話,應當是指第一句中的“民兵”,而“此人民”則是泛指所有人。前總統柯林頓曾經說過:“美國在等待,等著看國會能否通過一條造福孩子們的法律,而不是一條屈服於槍械聯合會恐嚇的法律”。九位大法官的最後裁決,令期盼修改此項法案的大多數人,包括前總統柯林頓在內,都大失所望。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也是至今唯一的公民普遍有持槍權的國家。當憲法修正案中的“the people”被理解成“人民”時,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就不得侵犯了,這便是美國人普遍持槍的“尚方寶劍”。據聯邦調查局估計,目前全美國大約有2.5億支槍在私人手中,每年還有500萬支新槍被私人購買。美國南方尤為嚴重,以有1700萬人口的德州為例,槍支的數量高達6800萬支,平均每人持有四支。還有弗吉尼亞州的法律,允許任何一個超過18歲的居民,無需任何身份證明都可以購買AK47和Uzis等衝鋒槍,而非居民只須等上10天也能買到這些攻擊性的武器。在美國,私人擁有槍支,猶如漢堡包、熱狗、搖滾樂一般,是美國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美國在1986年通過的《火器擁有者保護法》,使政府職能部門對槍支管制受到重大的挫折。在柯林頓政府、支援槍支管制組織及國會盟友的大力遊說下,1993年9月13日簽署通過了《聯邦攻擊型槍支管制法案》,禁止美國武器製造商製造和進口19種軍警用的半自動攻擊型槍支,AK47型、TEC9型步槍、M16卡賓槍等,連同仿冒品在內都受到嚴格的管制。遺憾的是布希政府及國會沒有延續,該法案於2004年9月13日到期作廢。當校園槍擊慘案頻頻發生時,總統先生就以“感到萬分驚愕!”這句極為感歎的話,向國民做了交代。

近年槍支的氾濫和暴力文化的渲染,成為美國難以避免的人禍,造成大規模的屠殺和令人心痛的損失。在社會迫切需要國會和政府,對致命武器加強管制時,最高法院卻做出如此裁決,大家也只好用布希總統貫說的那句“感到萬分驚愕!”,來表達民意了。

享受兩百多年前所制定的法規,維護這一部分的自由和權力,就一定會以另一部分的犧牲和民眾的安全作為代價了。

作者: 邱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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