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會主委」陳添枝 機場管理可開放民營

2008 六月 25 23:05:57 PDT 来源:國際日報


圖為「經建會主委」陳添枝(右)6月25日出席「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會議後,與「新聞局長」史亞平(左)及媒體茶敘時表示,「五二〇」後臺灣股市下跌,新政府要虛心檢討。中央社記者 施宗暉 攝

【臺北報導】「經建會」與「交通部」明天(27日)將討論「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政院」版草案,「經建會主委」陳添枝昨日(6月25日)指出,機場民營化為世界趨勢,不排除開放讓澳洲麥格理銀行等國外公司經營。

同時,在「立院」版本中主張為桃園機場成立行政法人,兼具機場管理、機場周邊活動租稅優惠、及機場周邊土地開發利用等三大功能,「行政院」決予推翻,切割處理。陳添枝說,週邊土地開發不屬於機場特定區,應回歸桃園縣市政府主導。

由桃園縣「立委」提出的「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已在「立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審議,但由於該條例排除33種法規,主張享有較多的租稅優惠,在審議時,有眾多爭議法條皆被擱置,等待協商。

「行政院」責成「交通部」、「經建會」提出「政院」版本,希望儘快送請「立院」審議,期與「立院」版本並列審查。

陳添枝表示,行政部門不贊成「立院」版本所提讓桃園機場轉為行政法人組織,因為行政法人究竟是政府或民間組織?它享有很大權力,可以把機場利潤全拿走,很奇怪。

但是讓機場管理更有效率,開放民營化是行政部門的共識。陳添枝表示,即使不排除行政法人,範圍也要擴大包括國營企業及私人企業經營。例如新加坡機場是由公法人經營,韓國仁川機場公私合營公司管理,荷蘭機場委託澳洲麥格裡銀行經營。

「國際機場特別條例」的訂定是為建立制度,陳添枝說,未來該條例可能規定機場得委託民間或外人較有效率機構經營,但公權力一定維持在政府手上。

「國際機場特別條例」並將明定機場管理者條件,彈性增加操作空間,物件可包括國營企業、公私合營公司、完全私營公司、外國公司等;至於行政法人在法律上問題能否解決問題,「交通部」將與桃園縣府再作協調。

有關桃園機場周邊活動租稅優惠,陳添枝認為,應回歸「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比照港區各項租稅優惠;至於機場特區外周邊土地開發性利用計畫,例如會展中心或設立面板廠等,在特別條例只要建立介面即可,不應由行政法人主導土地開發,應回歸縣市政府管轄。

他並表示,「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是制定完成後,其他機場都可以適用,例如高雄小港機場即可適用。

作者: 國際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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