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12日訊 記者劉曉林、李有軍報導: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等介紹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有關情況,並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
6月8日,國務院公佈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這是中國首個專門針對一個地方地震後恢復重建的條例,旨在將災後恢復重建納入法制化軌道。
嚴格規範災後重建
曹康泰表示,條例主要對過渡性安置,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實施恢復重建的責任主體、災害現場的清理、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恢復重建資金的籌集方式、嚴格對捐贈款物使用的監督,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分配和使用、建設專案的監督檢查和稽查、檔案管理以及舉報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條例明確規定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應當專項用於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並納入恢復重建規劃。對接收捐贈的情況和受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管理情況應當及時公開等。
災後重建不得破壞環境
曹康泰表示,為防止在重建過程中對已經十分脆弱的環境再造成新的破壞,條例明確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造成新的破壞;過渡性安置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都要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新的污染,地震災後調查評估應當包括地震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損害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方面的內容;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恢復重建時的城鎮、鄉村選址和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生態脆弱的區域。
注重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
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曹康泰說,依照條例規定,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清理,要首先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保護物件及其區域範圍。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範圍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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