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2008 四月 18 23:49:32 PDT 来源:國際日報

早在15世紀,義大利就已出現了金融保險的雛形,但是,直到20世紀,規範保險業企業經營的各種法律法規才在此逐漸得到發展,並日趨成熟。義大利關於強制責任保險的規定可以分為兩個層級:一個層級是全國性的立法,另一個層級是地方性的立法。

強制責任保險的適用範圍

全國性的強制責任保險的種類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危險的活動,另一類是專業人士的執業活動。強制投保責任保險的危險活動的種類有:核設施的運營;狩獵活動;用於休閒或者運動飛行的兩座飛行設備的使用;車輛的比賽、運動競技或者相關的實驗;飛機的運營、註冊排水量超過25噸、發動機的馬力超過一定標準的船隻和飛行器的使用;容量超過16升的液態氣體罐的分銷商;“裝備滑雪地區”的運營商以及全國碳氫化合物管理處要為與沼氣罐相關的風險購買責任保險。

強制投保責任保險的專業人士的種類有:從事的職務易於面臨侵權責任風險的中層管理人員;畢業後具有學士學位的三年制牙科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從事醫院實習和學徒工作的;非營利組織要為其成員購買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在公路上為他人進行貨物運輸的;提供一攬子旅遊服務、短期旅遊服務以及度假服務的行業等等。在這些領域中,除了對於受害人的保護,也同時考慮對於被保險人的保護。

地方性的立法中也有不少強制責任保險的規定,以解決當地的具體問題:想要從事以下職業的人都需要購買責任保險:滑雪教練、滑雪學校和阿爾卑斯山導遊;運送人或物的空中索道的運營商;露營地的運營商等。

強制責任保險的替代方式

一般來說,義大利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要求不能通過其他方式來替代。但是,也有法律明確規定,少數的強制責任保險可以通過其他保證賠付能力的方式來完成。其中最為重要的規定是,《金融經濟鞏固法》將以前對於上市公司審計人員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要求改為可以通過“適當的擔保”來保障審計風險。“適當的擔保”可以從銀行、保險公司或者金融經紀公司處獲得,但是需要受到監管。除此之外,核設施的營運商也可以通過提供財務擔保的方式,來保證對於在核設施內或者與此相連的設施遭受損害的任何人或物的損害賠償。

第三人直接求償權

義大利並沒有在全部的強制責任保險都實行第三人直接求償的制度,例如,在規定保險經紀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規定中,只表明了取得強制責任保險是在行業協會註冊的前提,但沒有提及第三人直接求償權。關於非營利組織的雇主需要購買的責任保險以及為第三人運送貨物需要購買責任保險的規定,也都是此種類型。

除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外,只有強制航空責任保險,同時規定了直接求償權以及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能夠提出的某些抗辯對於第三人無效。這兩者的組合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只有直接求償制度並不足以充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一旦直接求償制度缺乏保險人針對被保險人的某些抗辯在針對第三人時無效的規定,就不可能保證第三人通過強制責任保險獲得快捷且達到一定標準的賠付。在實踐中,法官對於保單排除某些特定風險的規定反復強調,當保單的條款對於與受害者相關的某些風險進行限制時,一旦這些限制性的條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就應當被認為是無效的。理由是,這與強制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相悖。

違反強制投保規定的處罰

一旦投保義務主體違反了強制投保的規定,他通常將受到行政處罰,處罰的形式有罰金,或者——當投保是獲得該許可的前提時——吊銷相關的許可。地方性的立法和全國性的立法一樣,都有此類處罰措施。比如,索道運營商沒有購買規定的責任保險就進行營運,將被處以150萬義大利里拉到300萬義大利里拉的罰款(相當於人民幣8000到16000元)。只有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未購買強制責任保險才會導致刑事處罰。

作者: 國際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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