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及意外保險補償公司的資金是從哪裡來的呢?
補償公司的費用包括兩個部分:管理費用和賠付費用,所以這些費用都來源於會員公司。先看管理費用,之前是每個會員公司每年繳納1500美元。隨後,改成根據公司規模不同而繳費不同,從每年1600美元到每年8000美元不等。
再來看賠付費用,由於事先不能確定破產保險公司的規模,也不能確定補償公司每次可能承擔的賠款額,因此基本採用事後分擔制。如果某個保險公司發生破產,補償公司首先從銀行貸款,對被保險人進行賠款。當所有賠款清償完畢後,補償公司確定本次的淨損失,然後在會員單位中分攤。分攤時,分攤比例依據保險公司保費規模。
比如說,有兩個保險公司,甲公司當年保費收入5億美元,乙公司當年保費收入10億美元。如果補償公司的損失額是15萬美元,那甲公司的分攤額是150000×5/(5+10)=50000美元,而乙公司的分攤額是10萬美元。為了保持一定的財務水準,補償公司在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對會員單位收取了3千萬美元,建立了保障基金。此後,公司將不再向銀行借款,而向保障基金借款。但是,保障基金及其利息,仍要進行事後分攤。
縱觀加拿大的非壽險保障基金體系主要可以歸納出三個特點:
第一就是對被保險人賠償額度做出了限定。如果保險保障基金的賠償限額過高,也就是保險保障基金對被保險人賠償比例過高,相當於保險保障基金對保險公司提供了決定安全的再保險。這可能引發保險公司的道德風險,而努力開展高風險業務。同時,還不利於區分不同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和破產可能性,使得投保人認為在所有保險公司投保都一樣,從而造成價格競爭。
第二,採用公司的形式提供保險保障。採用公司的形式,由會員公司進行管理,這種形式更加靈活,既有利於吸收各保險公司的意見,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管理的積極性;又避免了監管部門直接參與市場行為的情況產生。
第三,保險保障基金採用事後分攤制可能更有效率。保險保障基金的建立,關鍵在於制度的建立,而不是資金的聚集。如果建立了完善的分攤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同樣可以達到保障的目的。並且,由於不涉及資金管理,採用事後分攤制可以降低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成本和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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