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的六月, 在Gonzales v. Raich 一案,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加州合情使用法與聯邦法之衝突, 頒布期待已久的法律解釋. 當事人為兩位得重病的患者, 每天依照醫生所核准的養生法, 使用自己所種的大麻度日子. 醫生證明, 若不使用, 每日將會經歷極度的疼痛, 並面臨生命危險.
當聯邦刑警依聯邦法摧毀他們植養的大麻後, 兩位提出告訴, 指稱聯邦政府在設定反毒品法時已越出憲法貿易條款所賦予的權力, 並且申請臨時法令禁止聯邦政府對他們的法律取締.
雖然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同原告的立場, 最高法院不以為然 , 指示大麻的使用與養殖的確與美國諸州彼此貿易交流有足夠密切的關係, 鑑於此, 聯邦立法院有權推出管制大麻使用的法案.
當案子回到第九巡迴時, 巡迴法院雖然不得不接受最高法院的指令, 但對於原告新推出 “必要性”(Necessity)辯護, 加以肯定. 暗示雖然此等辯護無法構成禁止令的根據, 但若原告以後被聯邦檢察官起訴刑事責任, 可正當的使用“必要性”辯稱, 證明雖行為不合法, 但因被告的特殊狀況, 依社會的關點, 被告不該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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