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加州立法院在1996年制定所謂 “合情使用法,” 使醫療性的大麻使用在州內合法化, 不過, 聯邦法律(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早以在70年代全面禁止任何大麻製造, 分發, 或攜帶. 此法唯一容許的便是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所照管的大麻實驗研究,
很顯然與加州對於醫療大麻使用的放寬是有直接衝突. 因任何州居民按定意也是美國居民, 因此也受聯邦法的管制. 面臨互相矛盾的規條, 許多重病的患者, 只能尋求法律途徑, 要求法院做出法律解釋, 免得使用大麻時, 雖不被加州刑警逮捕, 卻招惹了聯邦DEA(Drug Enforcement Agency)反毒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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