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遣返法之案例

2007 七月 29 12:47:36 PDT 来源:楊檢查官

90年代時, 墨裔Benitez因謀殺一位與家人發生衝突的男子, 畏罪遣逃致委內瑞拉.  美國即向委內瑞拉要求遣返罪犯, 援用兩邦於1922年所簽訂的美-委引渡合約.  該約指定, 罪犯的罪行若在申求遣返的國家內可判死刑或判超乎30年的徒刑, 對方國家可依其自主權拒絕遣返罪犯. 

美方在申求遣返 Benitez的過程曾聲明Benitez所面臨的刑罰是25年至終身徒刑. 委方至終表示願意合作, 但指明, 其遣返的條件是Benitez不得被判超過30年的刑期. 

遣返後, Benitez經過裁審被San Diego地方法院判15年至終生徒刑.  Benitez 便一連串的上訴, 申辯刑罰違反引渡合約. 

最近, 連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 廢除Benitez的刑罰, 指明致遣的國家對於引渡的期待與要求, 若不外乎兩邦合約的條款, 必須受到穫遣之國所尊敬. 

委內瑞拉所聲明的引渡條件, 很明顯是符合兩邦在1922年所簽訂的合約, 因此對美方有約束效力.  美方對於Benitez所定的刑期因有可能超過30, 就此而違法.

作者: 楊檢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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