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證據法第801條容許訴訟當事人在某種正當情況下推出專家的證詞. 其基本條件為: (1) 所推出的證人必須是合格的專家;
(2) 證人所提供的鑑定超出一般常識並且其證詞有助於陪審; 與
(3)其鑑定是被視為有合理專業知識的根據.
面臨患得“受虐婦女癥” 之受害者的檢察官, 之前只能用第801條試圖推出熟悉“受虐婦女癥”的社會學專家的專業知識. 不過, 在早期時代, 大部分的法官對當時剛萌芽的“受虐婦女癥”理論不了解, 因而視此條例為不被廣泛接受的學理,以致不可使用在法庭裡.
有鑑於此, 加州立法院特別設定證據法第1107條, 指定“受虐婦女癥”的專家在家暴案子裡可提供協助陪審判斷的專業知識, 包括對陪審團解釋受害者的反直覺的行動,
譬如, 長久不願離開配偶的原因並非沒有被虐待, 而可能是受心理上的捆綁. 專家也同時可以說明為何受害者報了警之後又一概否認.
陪審經過此等專家解釋之後, 便有足夠的資訊做出正確判決.
受虐婦女癥與加州證據法 (三)
2007 七月 29 12:42:44 PDT 来源:楊檢查官
作者: 楊檢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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