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治安警察局的統計資料,2007年1-9月該局在稽查行動中共查獲非法勞工736名。
據澳門日報報導,澳門治安警察局的統計資料顯示,2007年1-9月,治安警察局及其與勞工事務局以及其它政府部門聯合打擊非法工作行動的統計數字如下:
稽查次數684,稽查場所數目792,稽查雇員總數13,018人,其中外地雇員5216人,本地雇員7802人。
在稽查行動中,查獲非法勞工736名。同時,移交檢察院的非法勞工案件有248宗,涉及被拘者228人,其中158人為雇主。與二○○六年同期比較,查獲非法勞工及雇主的人數分別增加25%及2%。
特區政府重申,雇用非法勞工的雇主可被判處二至八年徒刑;雇用持有為他人工作許可的非居民,則按所牽涉的每一雇員科處一萬至四萬元罰款(澳門元,下同)。
對於未持有工作許可在澳門工作或在許可地點以外工作的非居民,除了可被罰款五千至二萬元,亦可附加處罰兩年內禁止在澳門從事任何勞務活動。非居民為自身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必須先取得為此效力的行政許可,若不遵守有關規定,則可被罰款二萬至五萬元,兩年內亦可被禁止在澳門從事任何勞務活動。
特區政府再次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挺身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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