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臺北綜合報導】(顏瓊玉)「地下錢莊」踏出合法化第一步!「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開放「融資公司」設立,以滿足民眾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融資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主要經營放款、保證、票據貼現等業務;融資利率方面,自然人最高利率上限為20%,法人提高為30%。
融資公司設立門檻,草案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定之。「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鐘慧貞表示,這樣的規定是保留彈性,但融資公司資本額不可能太小;以九十五年度情況來看,資本額逾50億元的融資性交易、租賃業務公司有48家。
融資公司採取「許可制」,申請成立者須向「金管會」登記,由「金管會」核發營業證。至於誰可以經營「融資公司」?草案明定,經營融資性租賃業務、分期付款買賣、應收賬款收買或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賣業務的公司,都可以申請變更為融資公司。
官員表示,資本額龐大的「地下錢莊」將可順勢法制化,納入管理,可以有效遏止目前層出不窮的私下交易弊端。
草案也明訂融資公司自行或委外進行催收行為時,皆不得有強暴、脅迫、侵害隱私權等不當催收行為,違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金管會」認為,開放融資公司設立,除了可建構多元化的資金融通管道,滿足企業及個人資金需求,還可吸引國外融資業者來台投資,對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將有實質幫助。
有關利率計收規定,參考現行銀行實務和「民法」,規定約定利率以年利率為准,自然人年利率上限為20%,法人的上限為30%。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融資公司與客戶的約定不按照上述利率規定,視為無效。
草案規定,融資公司與客戶所定交易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保證人如要求提供契約,融資公司也不得拒絕。此外,融資公司不得拒絕客戶提前清償本金,對於自然人的債權,為了避免不法催收以保護經濟弱者,以及杜絕不法催收所衍生的社會問題,除了主管機關核准,債權不得委託他人催收,且不得再讓與他人。
融資公司法規定,凡依規定成立的融資公司,公司名稱一定要有「融資」兩個字,如果不是融資公司,名稱就不得出現「融資」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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