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與澳門簽署《安排》

2007 十月 30 18:34:33 PDT 来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據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30日在北京簽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與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分別代表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安排》文本上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等出席了簽字儀式。

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是內地與澳門司法協助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澳門回歸以來,尤其是《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簽署後,內地與澳門經貿關係更加密切,內地與澳門互涉仲裁案件,特別是內地涉澳仲裁案件隨之增多。但是,內地與澳門特區尚未建立起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因此,內地與澳門特區都希望儘快達成《安排》,以使內地與澳門特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使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更加簡便易行。自2006年9月3日以來,內地與澳門特區代表經過三輪磋商,最終形成了簽署文本。

《安排》共16條,內容包括:1、《安排》的適用範圍;2、受理申請的法院的級別規定;3、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的內容及提交的具體檔要求;4、司法文書的語言要求;5、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6、申請執行的期限;7、財產保全措施規定;8、《安排》的溯及力,等等。

根據《安排》規定,對於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以後至本《安排》實施前這一段時間做出的仲裁裁決,可以根據《安排》在內地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內地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自《安排》實施之日起算。

 

作者: 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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