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申請的舉證標準及RFE問題

2007 九月 7 23:05:25 PDT 来源:劉宗坤聯合律師事務所

按照移民局的工作程式,如果移民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某些主要證據缺失,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證據(RFE)。如果主要證據齊全,移民官則需要批准申請,而不必再要求申請人補充一些無關緊要的材料。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移民官並不完全遵守工作程式,在申請人已經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後,仍然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長此以往,濫發RFE便成為影響移民局工作效率的固疾。移民局曾幾度以備忘錄的方式,澄清發放補證通知的標準,並要求移民官予以執行。
 移民局在備忘錄中反復澄清移民申請的舉證標準。在此,我們對美國法律中的兩種不同舉證標準做一簡單介紹。一般而言,民事和行政法程式中的舉證標準是“佔優勢的證據”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而刑法程式的舉證標準則是“確鑿無疑的證據”(beyond reasonable doubt)。移民局的備忘錄重申,移民申請的舉證標準是“佔優勢的證據”,而不是“確鑿無疑的證據”。
那麼,何為“佔優勢的證據”呢?移民局的備忘錄和相關規章並沒有對此做具體解釋。不過,按照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對舉證標準的區分,如果“確鑿無疑的證據”必須達到99%的可靠性,那麼,“佔優勢的證據”達到51%的可靠性即可滿足舉證要求。前者必須排除合理的懷疑,而後者則容許合理的懷疑。
儘管備忘錄重申移民申請的舉證標準是“佔優勢性的證據”,並不排除合理的懷疑,但是,在具體操作中,有些移民官顯然運用了錯誤的舉證標準,要求申請人提供“確鑿無疑的證據”。這是造成某些移民官濫發RFE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收到應用了錯誤舉證標準的RFE之後,申請人應當儘量提供能夠搜集到證據(包括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專家意見、當事人證詞等)。同時,對於RFE中的不合理要求,申請人也應當據理力爭,引述相關法律、法規、AAO及法院判例做出反駁。
從我們的經驗看,回復RFE是一個申請人與移民官之間互動的講理過程。移民官遠非法律權威。由於缺少培訓,再加之經驗不足,一些移民官不免在法律問題上出錯。面對移民官在法律上的錯誤,申請人不能回避,而必須擺事實、講道理,做出有理、有力、有節的反駁。一份有理有據的回復給移民官提供了一個糾正自己錯誤的機會。經驗證明,多數移民官在收到回復後會從善如流,做出正確決定。即使少數移民官固執己見,做出錯誤決定,一份有理有據的回復也為上訴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作者: 劉宗坤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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