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豫O”號牌車輛惡意交通違法一律收回號牌。省公安廳出臺的9條嚴管規定,明確指出這些車輛交通違法行為一樣扣分處罰。
8月25日,省直某單位一輛車牌為豫O-02377的黑色奧迪轎車在鄭州街頭惡意違法被新聞媒體曝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豫O”號牌公務用車的形象。日前,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研究決定:收回豫O-02377號牌,通報全省。
一直以來,“豫O”號牌車輛作為公務用車的特殊號段,擔負著模範遵守交通法的重任。為對這些車輛進行規範,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專門出臺包括“豫O號牌車輛惡意違章一律收回號牌”的9條嚴管規定。
規定要求,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加強對豫O號牌車輛的管理力度,對存在拒不服從交警指揮,交通違法行為嚴重等情節的,要嚴肅查處,及時上報交警總隊,並通知其車輛所屬單位。
同時,對“豫O”號牌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常式規定》,及時將違法情況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非現場執法的,及時郵寄“道路交通監控違法行為處理告知書”;現場執法的,除依法記分、罰款外,還要將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抄告所屬單位。“豫O”號牌車輛存在違法行為未處理的,依法不予辦理車輛年度檢驗業務。對違法行為嚴重、惡意違法造成不良影響的“豫O”號牌車輛,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一律收回車輛號牌。
規定同時強調,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外,其他車輛不得違規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一經發現,嚴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拆除警報器、標誌燈具。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將根據“豫O”號牌車輛的使用情況,適時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存在連續違法、惡意違法等情況的駕駛人,在新聞媒體曝光,同時建議主管部門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使用民用號牌但標示“××巡邏”、“××執法”等公務用車,存在交通違法和惡意違法的,一併嚴管嚴處。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同時公佈了監督舉報電話:(0371)65882472(督察隊)、65882488(車管所)、65882461(值班室,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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