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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9月4日電(記者潘清)上海證券交易所4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針對全流通市場突出問題改革停牌制度,新增破產和股權激勵等相關規定,成為新上市規則最引人注目的改變。
《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同時廢止。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06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頒布以來,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證券市場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和股權激勵的試行,市場重組融資創新手段的多樣化,投資理念的價值化,使得市場格局、規模、參與主體等從廣度和深度都發生了較大變化。
與此同時,全體股東利益與公司股價的直接聯繫,也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出現新變化。違規、虛假信息披露的動機更加複雜,手段更加隱蔽,與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結合的傾向性也更加突出。為此,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協調下,滬深交易所對現行《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相應修訂。
針對全流通市場的突出問題,修訂後的《上市規則》作出了下列新的制度安排:
首先,改革停牌制度,基本取消一小時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為提高市場效率,加強信息披露與市場交易的聯動監管,確立了保證信息披露公平與對稱的停牌原則,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為判斷停牌的依據。上證所在此次修訂中基本取消了重大信息的一小時例行停牌,如披露年度報告、業績預告、利潤分配方案、股東大會否決議案等,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時、涉嫌違法違規、股價異動等警示性停牌。
另外,公司預計應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難以保密或已洩露的,上證所要求其主動申請停牌,並借鑒境外市場的做法,對於有市場傳聞且出現股價異動的,增加盤中停牌措施。為遏制影響市場效率的長期停牌,還要求長期停牌公司每5個交易日披露停牌原因及相應進展情況,以維護投資者的合法交易權。
其次,進一步規範公司董監事高管和股東的交易行為。針對市場上出現的上市公司董監事高管和股東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現象,《上市規則》要求董監事高管任職期間擬買賣公司股票應提前報交易所備案。對董監事高管和股東短線交易公司股票行為,要求董事會切實承擔起對違法收益的收繳和信息披露責任。
為繼續鞏固幾年來清理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所取得的成果,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建立預防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長效機制,完善違規擔保行為的監管,上證所在此次修訂中新增了一種其他特別處理情形,即只要公司出現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或公司違反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將被交易所實行其他特別處理,一旦問題得到解決,公司也可隨時申請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上市規則》明確了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具體情形,為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持股比例低於25%(4億元股本以上的低於10%)。對於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退市程序,在制度設計上給予“1+6+6”的寬限期,即公司在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被停牌後的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6個月裏實施解決方案,若6個月期滿仍不能解決股權分佈問題,公司可以在被暫停上市6個月內繼續通過協議轉讓等其他方式來解決股權分佈問題,否則將被終止上市。
《上市規則》還新增了“破產”和“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針對現行破產規定單一薄弱的現象,此次修訂按照《證券法》關於破產退市的釋義和《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對公司進入法院破產程序後,規定了兩種不同退市程序: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交易所對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並給予二十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充分釋放風險後對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關程序結束後復牌;法院宣告公司破產,交易所將直接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後才終止上市。
《上市規則》結合全流通市場特點,並借鑒境外市場經驗,規定發行人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之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由原36個月縮短到12個月。
另外,關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後持股36個月的限制,本次修訂允許其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一年後,在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係,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況下,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向交易所申請,可以轉讓其所持股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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