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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亂港分子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被判監禁14個月並加控兩罪
2021年04月17日 12:00:42 作者: 來源: 字號 打印 關閉
  新華社香港4月16日電 香港特區區域法院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審理後宣佈,反中亂港分子黎智英因於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組織以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案共被判處監禁14個月。
  法院16日還審理了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欺詐等其他兩個案件,控方加控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兩項罪名。
  反中亂港分子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等9人涉及2019年8月18日的「流水式」集會,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該案件2月16日由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審理。9名被告中,區諾軒在法庭上承認兩項控罪,梁耀忠只承認其中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智英等其餘7名被告在2月16日的庭審上不認罪。案件3月10日繼續審理,全部控方證人當日下午作供完畢,法官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4月1日,法官作出裁定,黎智英等7名被告上述兩項控罪成立。
  4月16日,法官宣判,黎智英被判囚12個月,李卓人被判囚12個月,梁國雄被判囚18個月,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囚11個月、緩刑2年,吳靄儀被判囚12個月、緩刑2年,此前已認罪的梁耀忠被判囚8個月、緩刑1年,區諾軒被判囚10個月。
  黎智英及李卓人、楊森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明知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人已在4月7日逐一承認控罪。法官4月16日審理該案件後判決,黎智英被判囚8個月,楊森被判囚8個月、緩刑1年,李卓人被判囚6個月。
  黎智英與李卓人「8·31」案件部分刑期與「8·18」案件同期執行,兩人兩案總刑期均為14個月。
  法院當天還審理了黎智英所涉的其他兩個案件。一是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020年12月12日上午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受審,法官宣佈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再審。在當天的審理中,黎智英被加控兩項罪名:一項是「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另一項是「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法官16日宣佈將案件押後至6月15日再審。
  二是欺詐案。法官16日審理後宣佈,將案件排期至5月6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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